05-25 2021
荊門市中心城區(qū)工商企業(yè)建筑區(qū)劃紅線外用水用氣接入工程零投資實施方案
11-10 2021
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(2019年) (2016年6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,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《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<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>的決定》修正)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(guī)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,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《突發(fā)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》(國辦發(fā)〔2013〕101號)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(以下簡稱應急預案)的編制、評審、公布、備案、實施及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,適用本辦法。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
11-10 2021
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(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(jiān)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,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(jiān)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,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(jiān)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)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,規(guī)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,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,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(fā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(以下簡稱安全培訓)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、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機構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(jiān)督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
11-10 2021
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>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>的決定》第三次修正) 目 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(yè)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
11-10 2021
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;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,適用其規(guī)定。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(qū)域的,由有關行政區(qū)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,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(qū)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(yè)、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(jiān)督管理的部門
11-10 2021
工傷保險條例 (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工傷保險條例〉的決定》修訂)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(yè)病的職工獲得醫(yī)療救治和經濟補償,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(yè)康復,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、基金會、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(以下稱用人單位)應當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參加工傷保險,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(以下稱職工)繳納工傷保險費。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民辦非
10-19 2020
荊門城區(qū)供水價格批復和管理實施辦法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06-22 2018
市供水總公司愛心互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建立關心和幫扶困難職工的長效機制,弘揚公司心系員工、關懷員工、關愛員工的企業(yè)文化,增強企業(yè)凝聚力、向心力。經公司黨委會研究,決定設立公司愛心互助專項資金,為使其工作規(guī)范化、程序化,特制定本管理辦法。 一、互助原則 實行自濟自救為主、愛心互助為輔、公開透明的原則。 二、成立愛心互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 1.組成人員 主 任:工會主席 成 員:工會委員2名,職工代表6名(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) 下設辦公室,設在人力資源部(工會辦公室) 2.工作職責 (1)調查審核、上報互助申請; (2)組織募集、捐助活動; (3)對困難職工互助申請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互助意見上報; (4)互助